申请设立典当行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章程;
2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;
3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;
4、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;
5、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,且法人股相对控股;
6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;
7、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。
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为300万元;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;从事财产质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。
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资本,不包括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。
典当行应当建立、健全以下安全制度:
1、收当、续当、赎当查验证件(照)制度;
2、当物查验、保管制度;
3、通缉协查核对制度;
4、可疑情况报告制度;
5、配备保安人员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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